立委可以藉由協商扭曲法律嗎?
洪淳琦/律師、哈佛大學法學碩士、倫敦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
立法院從今年三月開始審查原民會公布的「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」(以下簡稱「劃設辦法」),但至今立委仍各說各話,落入協商僵局,眼看這個違法的劃設辦法,離不待立院審查就自動過關的日期漸漸逼近。
這件事的法律爭議並不難。原民會公布的劃設辦法,將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定義為「只限公有地」。但劃設辦法的母法—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(下稱《原基法》),在第21條第4項分明是具體明確地授權原民會,對於如何劃定「原住民族土地」、「部落土地」、及「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」訂定辦法,傳統領域的劃設不分公有地、私有地,這已有非常多法律學者確認過了。另外,蔡英文總統也在3月20日「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」開會後提出結論,親自承認傳統領域象徵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,不分公私有地。
但是,原民會卻堅持劃設辦法的傳統領域定義是:「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…公有土地。」顯然已經完全違反《原基法》的規定以及蔡總統公開的結論。
對於劃設辦法這個逾越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,立法院本來就該進行實體審查,而且應該盡速要求原民會更正。然而,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5日會議的記錄,記載曾銘宗委員問:「本案一共有三個更正案,主席初步做以下決定:本劃設辦法依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》第六十二條規定,函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予以更正,請問各位,對以上決定有無異議?」趙天麟委員:「(在席位上)反對,協商啦!」與會立委討論後,竟將全案保留到立法院院會進行協商。
到了5月9日,這個爭議好不容易排進黨團協商,立委竟然還是不管已經相當確定的《原基法》精神,以及協商當場有法律專業的鄭天財與黃國昌委員提出的法律解釋,仍然「沒有共識」,再待下一次協商。
一翻兩瞪眼的法律錯誤,立法院卻落入無限協商地獄。請問,法律訂定後,可以藉由協商就改變已經存在的法律嗎?立法院經過自己三讀訂出來的《原基法》,竟可放任原民會隨口胡謅法律解釋,還只會無限迴圈的協商、再協商?還是我們該往更壞處推想:難道立法院從頭到尾都連協商都不真心,只想讓它「沒有結論」,好能依據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》第61條,在交付審查三個月後(即今年六月)就「視為已經審查」、讓違法的劃設辦法自動過關呢?
以上事件不知大家是否覺得很熟悉?濫用協商制度,被批喬事、黑箱;爭議性高的服貿,也曾一度因立院沒有結論,而被宣稱已自動生效,這些馬政府時期的殷鑑不遠。原民權益關心的人目前看起來比較少,很可悲地被執政者當成小事忽略,但別忘了小事累積,總成大事,畢竟服貿也曾經是沒有什麼人關心的小事。
請立法院盡速做成決議,函請原民會更正違法的劃設辦法,千萬不要罔顧法律、只會協商,否則就是怠忽憲法上所賦予你們的職權。總有一天,你們必須為這種怠惰付出代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