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由廣場》談原住民的「本名」與印章
◎ 洪淳琦
最近發生原住民青年以身分證上已登記之羅馬拼音名登機被刁難,事實上,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,「中華民國國民,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,並以一個為限。」所以一般人是只能有一個本名。但是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有特別規定:「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,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,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。」歸化的外國人也有可以並列「外文名字羅馬拼音」與中文姓名的規定,原住民不是特例。
現實情況是:原住民不能使用已經登記的羅馬拼音姓名,往往不是法律不允許,而是行政機關拒絕改變,甚至也連帶影響到民間銀行、學校、快遞簽收等。原住民常常被要求簽上中文名,羅馬拼音的名字反而被拒絕接受。
這一件事讓我想到因襲已久至今還沒辦法改變的陋習:印章。法律明明規定簽名與蓋章效力相同,但是每次去辦什麼事情,行政慣例還是會問你:有帶印章嗎?更早期一點,即使本人都到場可以親自簽名,還是要你去路邊刻個五十元印章。法律有規定嗎?沒有。但是這樣的習慣就是影響著人的日常,變成沒有印章就是不能辦事。
行政系統有義務確保國民使用本名的效力和便利,絕對不是二○○三年就已賦予原住民並列羅馬拼音名後,至今仍繼續顢頇不更改系統和慣例,等於是以不友善環境來阻止原住民恢復族名的意願。(作者為律師,法學博士候選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