致張景森政委:別忘了,就是對「囉嗦程序」的堅持,才有民進黨的執政
林映均/英國萊斯特(Leicester)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
政府2月公布的「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」(下稱「劃設辦法」),引發適用範圍是否應排除私有土地的爭議,政務委員張景森14日在臉書發表個人意見時提到,「就算是一個樂於跟部落分享土地的原住民,會同意這麼囉嗦的程序嗎?府前凱道那些罵我的人,應該先回到部落去問問自己的族人!」
什麼程序被張景森批評為「囉嗦的程序」?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(下稱《原基法」)》第21條規定,在原住民傳統領域從事土地開發、資源利用、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時,「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」的程序。但是,「事前與原住民族或部落諮商,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」的程序,真的只是個無謂限制土地財產權的程序、一個惱人的囉嗦程序?
在討論《原基法》第21條這個程序的制度設計前,得先瞭解「劃設辦法」爭議的起點─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的意義。
「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」有別於一般土地制度下,單純以自然地貌景觀、建築用途、生產或使用目的等不同所認定的「土地」。相較於從財產權角度將土地定位為產生或具有財產價值的「物」,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強調的是文化歷史的層面。它的目的不是對特定建築物或特定地理區域取得財產價值上的掌控;看重的是特定民族過去與現在的生活空間。這個生活空間承載一個民族累積的歷史、文化與生命記憶。一旦生活空間被破壞或限制,文化歷史或生命記憶將可能產生斷裂甚至消逝。
既然關乎到原住民族或部落的生活文化空間,劃設的方式與的重點,自然不應該也無法以財產權制度的角度去思考,應該從特定民族或部落的文化或傳統慣俗存續的整體性去理解。
從文化整體性的角度出發,可以知道,在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要從事土地開發、資源利用、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等,倘若沒有民族或部落參與整體的考量與評估,可能導致該民族或部落的傳統文化或生活空間遭到脆裂化的破壞,最終導致整個文化或空間的消失。站在維護生活文化空間整體性的高度,假使《原基法》第21條程序排除私有土地的適用,民族或部落生活空間的完整性將無以為繼。限制財產權不是該程序背後的制度預設,而是使維持民族或部落生活空間存續的手段。
如果限制財產權不是規範的目的,那麼,這個程序背後的制度邏輯是什麼呢?要求行動者事先和原住民族或部落進行諮商的程序,顯示出立法者期待著,原住民族或部落可以和計畫進行經濟活動或生態保育、學術研究等活動者達成合作互利的結果,原住民族或部落的不同意權只是溝通下可能的結果之一,但不是唯一且必然會出現。